2025年1月1日,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達華智能,代碼:002512)發布《關於收到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福建證監局查明,達華智能存在四大違規事項:
一、未披露重大合同及相關財務資助事項。 2021年12月2日,達華智能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與昆山之奇美材料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重大合同,合同金額79,499萬元,該合同構成向昆山之奇美提供財務資助,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對上述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序也未進行信息披露。
二、未披露關聯交易。 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福米科技轉出資金14,000萬元,與公司時任董事長發生交易,構成關聯交易,公司未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三、提前確認子公司處置收益。達華智能處置子公司中山德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及青島融佳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股權,2023 年未完成青島融佳、中山德晟控製權轉移,但達華智能提前在2023年確認青島融佳和中山德晟處置收益,虛增利潤總額6,111.63萬元,導致2023年年度財務報表相關數據不準確。
四、在建工程會計核算不正確。福米科技福米產業園福美項目土建部分已於2023年6月竣工驗收,但公司未及時將相關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並暫停相關專項借款利息的資本化計提。福米科技已於2022年6月暫停福米產業園在建工程模組項目施工,於2023年10月簽訂模組項目收購合同,但公司在停工期間錯將相關土地使用權攤銷費用計入在建工程。上述事項導致達華智能2022年虛增利潤總額28.91萬元,2023年虛增利潤總額2,929.37萬元,導致2022年及2023年年度財務報表相關數據不準確。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於達華智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達華智能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
宋一欣律師認為,達華智能案的索賠條件為: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買入達華智能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並在2025年1月1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範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後,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於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餘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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